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45號
PCDV,106,司促,1244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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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燦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燦傑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83,42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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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