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哲裕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012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