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邱妍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邱妍妍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曹邱妍妍因 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 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 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 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