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亭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46,922元自民國10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亭云 於105年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4611-5888-6910-7901)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陳亭云 自105年04月至105年09月共消費新臺幣4
6,922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
臺幣46,92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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