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金麟即陳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加於民國92年04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0
4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53,831元正未
給付,其中17,206元為本金;36,54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加於民國9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2
6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125,806元正未
給付,其中45,610元為本金;80,1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01
146702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216,599元正未給付
,其中61,690元為消費款;151,3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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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206 │ │4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5610 │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1690 │ │4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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