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852號
PCDV,106,司促,1185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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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陳憶馨
債 務 人 陳木己
債 務 人 詹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叁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憶馨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木己詹佳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56,271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32,32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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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