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30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李燦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壹仟零陸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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