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73號
PCDV,106,司促,1177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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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協寶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零陸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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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寶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