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66號
PCDV,106,司促,11766,201705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朝宏
債 務 人 林紳富即林俊成之限定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羅清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
  ㈠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