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93號
PCDV,106,司促,1169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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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俊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峯於民國9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1,047,297元正未給
  付,(其中270,744元為本金, 776,553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俊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70063889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5日止累計489,262元正未給
  付,其中128,361元為消費款;357,301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俊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8361│     │4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俊峯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0744│     │4月2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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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