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聲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順治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一0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八
號中華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九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