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12號
PCDV,106,司促,1161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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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債 務 人 李瑞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貳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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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