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89號
PCDV,106,司促,1148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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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淑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
  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淑婉於民國91年11月5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
   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
   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權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37,16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准予對債
   權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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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