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27號
PCDV,106,司促,11427,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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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耀賢
債 務 人 台灣醫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達
債 務 人 張文達
債 務 人 盧仁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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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醫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