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18號
PCDV,106,司促,1131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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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債 務 人 林冠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元及新臺幣柒萬
  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冠庭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1月03日向債權
  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84萬元整,借期至119年11月03
  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
  息1%機動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
  ,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15
  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
  息餘額。
  (二)緣債務人林冠庭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1月03日向債權
  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整,借期至119年11月03日
  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1%機動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三)上開借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
  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
  總約定書第四條)。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
  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
  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
  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
  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
  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
  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
  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
  5%計付(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四條)。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2月03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
  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914,2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69,135元。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冠庭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2.07│
│  │684000│     │2月03日起  │3月03日止  │       │
│  │0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2.48│
│  │   │     │3月04日起  │2月03日止  │4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7│
│  │   │     │2月04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冠庭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2.07│
│  │74275 │     │2月03日起  │3月0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2.48│
│  │   │     │3月04日起  │2月03日止  │4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7│
│  │   │     │2月04日起  │      │       │
├──┼───┼─────┼──────┼──────┼───────┤
│ 003│新臺幣│林冠庭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
│  │69135 │     │達債務人翌日│      │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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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