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57號
PCDV,106,司促,11157,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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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何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叁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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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