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何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叁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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