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76號
PCDV,106,司促,10976,2017052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務 人 金𥪕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肆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玖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