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93號
PCDV,106,司促,1079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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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
債 權 人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羿騏
債 務 人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然債權人本件
  請求金額係關於四部分,即請求已給付之價金40000 元之返
  還、已給付之網路空間代購費用9500元之返還,暨上開二項
  應返還金額49500 元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268元,契
  約第十一條第三點所稱之違約金79200 元之給付等四部分,
  然就違約金79200 元部分,因契約並非約定係懲罰性之違約
  金,而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該部分違約金依
  法即不得再請求利息,另利息2268元部分本身亦不得再行滾
  入本金請求計算利息,是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僅就其中肆萬
  玖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法律上之理由,其餘部分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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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田國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