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碧銀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22 號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字第211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碧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碧銀原為「○○○○便當廠」(負責人趙榮文,合夥人鄭 靜枝,址設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會計及出 納,負責收取及支付帳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簽 賭六合彩以致個人財務發生問題,竟萌生歹念,為下列犯行 :
㈠李碧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及意圖供行使之 用之偽造有價證券犯意,自民國102 年12月31日起至104 年 2 月28日止,於附表三所示發票日前1 個月間某日,在○○ ○○便當廠辦公室內,分別竊取為鄭靜枝保管之○○○○便 當廠帳戶空白支票(付款人為○○○○○○銀行○○分行, 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號),得手後,各別盜用「○○○○ 便當廠」與「趙榮文」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三所示支票,再填 載發票日及金額,分次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李碧銀或 持之向張月枝佯稱係○○○○便當廠之供應商需款周轉,委 託其代為借款,張月枝不疑有他,交付支票面額之現款予李 碧銀(各次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人及提示帳 戶,均如附表三編號1 、2 、3 、4 、6 、7 、8 、9 、10 、11、12、13所示);或透過不知情之子謝宗晉、謝宗霖的 金融帳戶提示兌現(謝宗晉、謝宗霖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李碧銀再提領花用(各次票據號碼、發票日、票 面金額、提示人及提示帳戶,均如附表三編號5 、14、15所 示),而行使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支票。鄭靜枝一時失察, 誤認該等偽造之支票均係支付供應商之貨款支票,遂將款項 存入上開支票帳戶,以致該等支票均經提示兌現,總計損失 新臺幣(下同)4,075,015 元。
㈡李碧銀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 侵占犯意,於附表四所示日期,分別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 四所示由廠商所交付,用以支付「○○○○便當廠」帳款之 支票共計33張,各別存入不知情之其子謝宗晉、謝宗霖、其 夫謝永福如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兌現,而侵占上述支票入 己(各次侵占支票之發票廠商、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 額、提示人及提示帳戶、提示日期,均如附表四所示),總 金額達2,514,720 元。又因附表四編號3 、4 、5 、7 、9 、10、12、16、18、19、22、23、24、27、28、30、31、32 所示支票均指定受款人為○○○○便當廠,李碧銀為使上開 支票能順利提示兌現,竟盜用○○○○便當廠之印章而盜蓋 於此等支票背面,而偽造○○○○便當廠於支票上背書之私 文書,將之存入附表四所示帳戶兌現以行使,足生損害於○ ○○○便當廠及支票流通之正確性。
㈢案經鄭靜枝清查發現後,趙榮文即○○○○便當廠提出告訴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證據能力
當事人、辯護人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 審判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認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形,引之為本案證據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該等證據具 證據能力。
㈡證明力
⒈上述犯罪事實,有趙榮文、鄭靜枝於偵查、原審之指證筆錄 、謝宗晉、謝宗霖、張月枝、邱絹惠於偵查或原審之證述筆 錄可參,並有○○○○便當廠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支票影本 15張、付款簽收簿、應付帳款明細表、廠商付款簽收簿、甲 存支票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104 年10月 2 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謝宗晉客戶基本資料、同 郵局105 年5 月5 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謝宗晉帳 戶交易明細、同郵局105 年8 月9 日○○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所附謝永福歷史交易明細、○○○○○○銀行○○分行10 4 年10月2 日104 ○○○字第163 號函所附謝宗霖客戶基本 資料、同分行105 年4 月27日105 ○○(○)字第93號函所 附謝宗霖帳戶交易明細、同分行105 年8 月10日105 ○○○ 字第176 號函所附謝宗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區農會10 4 年10月1 日○○○字第1040000778號函所附張月枝、王進 旺客戶基本資料、○○○○商業銀行○○○分行104 年10月 6 日○○○○○字第1040000286號函所附張月枝客戶基本資
料、○○商業銀行○○分行104 年11月10日(104 )○○○ 分字第168 號函所附王宏彬客戶基本資料可佐。至侵占提示 支票部分,則有○○○○銀行○○分行104 年10月2 日○○ 字第1045002567號函所附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對帳單、○○ 銀行○○分行104 年10月5 日○○○字第10400031491 號函 文、○○國際商業銀行○○分行104 年10月8 日(104 )○ ○○○字第0146號函、○○○○○○銀行○○分行104 年10 月7 日104 ○○字第309 號函、○○○○○○銀行○○分行 104 年10月19日104 ○○○○字第238 號函、○○銀行○○ 分行104 年10月5 日○○營字第10450006651 號函、○○商 業銀行○○分行104年10月2日(104)○○○分字第141號函 、○○國際商業銀行○○○○○○分行104年10月2日○○○ ○字第1040000025號函、同銀行○○分行104年10月1日(10 4 )○○○字第29號函、○○商業銀行○○分行104 年10月 6 日○○○字第132 號函、同銀行○○分行104 年10月8 日 ○○○字第159 號函、同銀行○○分行104 年10月7 日○○ ○字第212 號函、○○銀行○○分行104 年10月8 日○○○ ○字第104 1008001 號函、○○銀行存匯中心104 年10月14 日○○個(存)字第1041001160號函、○○銀行存匯中心10 4 年10月14日○○個(存)字第1041001163號函、○○○○ ○○銀行台南分行104 年10月6 日104 台南字第174 號函、 ○○○○○○銀行○○分行104 年10月6 日104 年○○字第 174 號函、○○○○商業銀行○○分行104 年10月5 日○○ ○○字第1040003251號函、同銀行○○分行104 年10月8 日 (104 )○○字第88號函、○○商業銀行○○○分行104 年 10月6 日○○○字第1040000166號函、○○○○○○銀行○ ○分行104 年10月12日104 ○○字第178 號函、○○○○○ ○銀行○○分行104 年11月11日104 ○○○○字第281 號函 等函文及所檢附支票帳戶等相關資料可憑。此外,另有被告 與鄭靜枝LINE對話擷圖、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之供述筆錄可 參。被告於本院對上述犯罪事實坦白承認,其自白核與上述 證據資料相符,可信可採。
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 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31年上字第409 號判例見 解參照),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 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 ,仍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
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 之行為而言,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 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 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 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 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 相侔,則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此為實務判決之大多數見解。 被告竊取空白支票後,盜蓋印文,偽造附表三所示支票,係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 造支票罪。被告侵占業務上持有附表四所示支票,並盜蓋印 章偽造背書,進而提示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
㈡被告盜用印章偽造發票人印文,乃偽造支票之階段行為,其 另盜用印章偽造印文(背書),亦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偽造附表三所示支票後,除附表 三編號5 、14、15之支票透過其子謝宗晉、謝宗霖之帳戶提 示外,其餘均持之向張月枝借款,借款金額即為票面金額, 且票載發票日屆至,張月枝亦係將該等支票存入附表三所示 金融機構帳戶提示兌現,此為證人張月枝於原審證述無誤, 被告非以支票為借款擔保,或新債清償,依上見解,不論詐 欺取財罪。被告竊取空白支票用以偽造支票,兩者難以分割 ,具有局部同一性,故被告各次竊取空白支票與偽造支票之 犯行,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犯數法益,係想像競合犯, 分別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侵占支票進而偽 造背書之私文書並行使之,依相同見解,其各次業務侵占與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分別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論及附 表四編號3 、4 、5 、7 、9 、10、12、16、18、19、22、 23、24、27、28、30、31、32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然此 部分與起訴之業務侵占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應予審究。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各該支票票載發票日約1 個月前,竊取空白支票並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其於附表 三所示各該發票日約1 個月前某日,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支 票共13次(附表三編號3 、15及編號10、12之發票日均相同 ,各以1 次計),及被告於附表四所示提示日期將附表四所 示各該支票存入兌現,侵占入己,其業務侵占行為共計23次 (附表四編號4 、5 及7 、8 及9 、10及13、15及16、17及 20、28至31、32及33均屬同1 日),以上各次犯行,均屬犯
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其論證翔實,本 應予維持,惟被告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表達深度後悔之意 ,且告訴代理人鄭靜枝於本院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本院 給被告一次機會,讓被告好好懺悔,日後從新做人(本院卷 83 ) ,足見被告犯後已獲得告訴人的諒解,其犯後態度應 稱良好,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於此,而諭知被告較重之罪刑 ,難認合於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被告上訴指原審量刑 過重,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五、量刑
㈠本院審酌被告犯後雖一度坦承部分犯行,然於本院已坦白全 部犯行,且已取得告訴人方面之諒解,其犯後態度應屬良好 ,業如前述,又被告因沈迷於六合彩賭博,導致經濟狀況出 現重大問題,其身為告訴人之會計,罔顧告訴人方面多年之 信任,以偽造支票行使及侵占支票等方式取得票款,填補財 務漏洞,其各次犯罪取得之金額雖不高,但次數太多,總計 共達650 萬元,造成告訴人方面重大金錢損失,其犯罪情節 及犯罪所生危害,非屬輕微,業務侵占犯罪部分,自難以宣 告易科罰金之刑度。另參被告犯後家庭瀕臨破裂,其因與告 訴人和解不成,曾經輕生獲救,之後至○○有限公司擔任臨 時作業員,此有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可參,相信其因本 案已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且仍試圖振作,為家計繼續付出, 惟之後因身患有氣喘、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有另紙診斷 證明書可憑,其工作中斷,目前找不到工作,再參其高職畢 業,其配偶從事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並斟酌其各次 偽造支票、業務侵占款項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因被告所犯次數 過多,難以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㈡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惟被告盜用○○○○便當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編 號3 、4 、5 、7 、9 、10、12、16、18、19、22、23、24 、27、28、30、31、32之支票背面印文為真正,無從依刑法 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㈢被告各次犯罪之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惟本案之被害人明確特定為告訴人,且告訴人方面已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乃必然之事,倘依 上述規定宣告沒收,不免公權力重複執行犯罪所得,滋生被 告及告訴人困擾,本案宣告沒收,對被告顯然過苛,爰依同 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特
予指明。
六、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01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205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作 成本判決。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書徐書翰於原審實行 公訴,檢察官莊啟勝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業務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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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1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2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2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3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3、15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4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4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5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5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
│ 6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6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7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7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8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8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9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9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10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10、12所示│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11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11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12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13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13 │如犯罪事實一之(一)、附表三編號14所示 │李碧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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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3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4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4、5、7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5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6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6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8、9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7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0、13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8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1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9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2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10 │如犯罪事實一之( 二) 、附表四編號14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1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5、16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2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7、20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3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8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14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19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5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1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6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2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17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3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8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4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9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5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0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6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1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7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22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3 │如犯罪事實一之(二)、附表四編號32、33所示 │李碧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附表三】 │
├──┬─────┬───────┬─────┬────┬─────────────┤
│編號│票據號碼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人 │提示帳戶 │
│ │ │ │(新臺幣) │ │ │
├──┼─────┼───────┼─────┼────┼─────────────┤
│ 1 │000000000 │102年12月31日 │392,000元 │郭國琳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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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 │103年2月28日 │294,000元 │王進旺 │○○農會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000000000 │103年3月31日 │460,000元 │張月枝 │○○農會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000000000 │103年6月30日 │336,000元 │蔡吳素燕│○○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000000000 │103年4月30日 │ 4,680元 │謝宗晉 │○○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000000000 │103年7月31日 │357,000元 │蔡吳素燕│○○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000000000 │103年11月30日 │309,000元 │郭國琳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000000000 │103年12月31日 │348,150元 │郭國琳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000000000 │104年1月17日 │359,770元 │張月枝 │○○農會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 │000000000 │104年2月28日 │113,690元 │張月枝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 │000000000 │104年1月31日 │362,250元 │張月枝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 │000000000 │104年2月28日 │315,000元 │張月枝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3 │000000000 │103年8月31日 │306,000元 │王宏彬 │○○銀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4 │000000000 │104年3月10日 │115,000元 │謝宗霖 │○○企銀○○分行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5 │000000000 │103年3月31日 │ 2,475元 │謝宗晉 │○○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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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
│編號│發票廠商 │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人及提示帳戶 │提示日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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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份│000000000 │104年3月13日 │30,25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5月22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 │○○○○股份│000000000 │104年2月17日 │45,000元 │謝宗霖之○○企銀○○分行│104年2月17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3 │○○○○○○│000000000 │104年2月28日 │35,88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3月13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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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股份│000000000 │104年2月28日 │21,9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3月12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5 │○○○○股份│000000000 │104年3月10日 │130,16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3月12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6 │○○企業股份│000000000 │104年1月31日 │26,04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2月24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7 │○○企業股份│000000000 │104年2月21日 │14,2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3月12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8 │○○企業股份│000000000 │104年2月9日 │49,35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2月12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9 │○○○企業股│000000000 │104年2月12日 │28,55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2月12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10 │○○工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12月5日 │21,0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12月15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11 │○○企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12月31日 │21,56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4年1月26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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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工│000000000 │103年12月10日 │349,175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12月17日 │
│ │業股份有限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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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股份│000000000 │103年12月15日 │45,0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12月15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14 │○○實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11月21日 │24,2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11月21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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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企業│000000000 │103年10月5日 │7,8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11月18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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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實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11月11日 │45,1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11月18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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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實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8月20日 │12,150元 │謝宗霖之○○郵局 │103年9月26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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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工│000000000 │103年8月14日 │300,98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9月15日 │
│ │業股份有限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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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股份│000000000 │103年9月10日 │136,400元 │謝宗霖之○○郵局 │103年9月29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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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00000000 │103年9月5日 │12,350元 │謝宗霖之○○郵局 │103年9月26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1 │○○○○股份│000000000 │103年7月14日 │11,25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8月21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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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工│000000000 │103年7月18日 │315,425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8月1日 │
│ │業股份有限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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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股份│000000000 │103年8月10日 │130,800元 │謝永福之○○郵局 │103年8月11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24 │○○○○工業│000000000 │103年7月31日 │15,7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8月27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25 │○○實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7月20日 │79,805元 │謝永福之○○郵局 │103年7月30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6 │○○實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6月20日 │81,62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6月26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7 │○○○○○工│000000000 │103年3月10日 │293,075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3月24日 │
│ │業股份有限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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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企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3月10日 │35,55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3月17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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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嬰童用品│000000000 │103年3月15日 │6,95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3月17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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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實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3月11日 │17,3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3月17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31 │○○企業股份│000000000 │103年2月28日 │14,6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3月17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32 │○○○○股份│000000000 │103年2月10日 │129,4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2月10日 │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偽造背書 │
├──┼──────┼─────┼───────┼─────┼────────────┼────────┤
│ 33 │○○股份有限│000000000 │103年1月15日 │26,200元 │謝宗晉之○○郵局 │103年2月10日 │
│ │公司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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