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28號
PCDV,105,訴,3328,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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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宣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錦程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吳柏儀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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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