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85號
PCDV,104,重訴,585,2017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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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陳惠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滿珠陳士惟陳育菁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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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