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陳惠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滿珠、陳士惟、陳育菁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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