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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42號
PCDV,104,建,142,2017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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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
一、上訴人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2,5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
二、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45,345 元(計算式:8,982,857 元-3,237,512 元
  =5,745,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崇峻工程顧
  問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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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