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94號
PCDM,106,聲,2094,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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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學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學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 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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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