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正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6年度
執聲字第934號),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106年度撤緩字第
10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曾正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準用同法第232條裁定更正之 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106年度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之 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曾正憲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住居所之記載,顯有誤載,惟該錯誤,不影響原裁定撤銷 受刑人緩刑宣告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