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搜索陳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急搜字,106年度,12號
PCDM,106,急搜,1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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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急搜字第12號
搜 索 人 新北市憲兵隊
受搜索人即
犯罪嫌疑人 綽號「勝哥」之男子
       
上開搜索人因受搜索人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逕行搜索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2 樓3B室之處
所,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 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並層報檢察長;前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如不符合上揭規定而逕行 搜索,即難認為適法,應予撤銷。是揆諸上揭規定,檢察官 依本法第131 條第2 項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有相當理由顯 示其情況急迫,且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24小時內有遭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搜 索票者為限;此所謂「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 、犯罪證據是否存在、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 審慎衡量判斷之。又檢察官依本法第131 條第2 項指揮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時,為迅速及 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發指揮書之方式為之;但以口頭 為之者,警察機關應將其指揮內容詳載於公務電話紀錄簿, 於執行搜索後檢察官應補發指揮書(參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 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第19點、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 應行注意要點第13點等規定)。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司法警 察官逕行搜索之陳報案件,於審查時,得為必要之訊問或調 查,務須注意是否具有相當性、必要性及急迫性(參見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8點規定)。二、本件搜索人陳報意旨略以:緣搜索人偵辦黃國洋等涉嫌毒品 案件,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15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3 樓查獲黃國洋,經黃嫌於同日18時4 分許供 稱提供其毒品上游者有關渡地區綽號「勝哥」之男子,其前 曾於同年月22日夜間,前往關渡地區向「勝哥」以新臺幣2



萬多元購得1 兩毒品安非他命,「勝哥」處尚有1 大包海洛 因、安非他命等毒品等情,經與本案指揮之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聯繫後,依指示與警方相關編組人員隨即前往關 渡地區「勝哥」處執行搜索扣押毒品;其後搜索人於同日19 時45分許,帶同黃嫌前往指證確認「勝哥」處係在新北市○ ○區○○路0 巷0 號2 樓3B室分租套房後,復請示檢察官指 示先確認屋內是否有人居住後再判斷是否執行逕行搜索,即 聯繫竹圍消防隊到場準備協助破門,然後敲門藉詞稱有公用 洗衣機衣物需其取回,結果聽到有某男回應稱並無衣物放置 在公用洗衣機處,經再與檢察官聯繫即指示執行逕行搜索, 隨即請竹圍消防隊協助破門,然破門時聽到某男稱「撞什麼 門」,始發現該某男係居於3B室斜對面房客,執行破門搜索 之3B室內實無人在場,搜索人旋再與檢察官聯繫,檢察官指 示稱逕行搜索既已發動,就完成後續相關程序,搜索人遂於 同日21時15分許,進入3B室內發現桌上有一包不明白色粉末 及毒品吸食器,經再聯繫當地轄區員警到場後,即實施搜索 ,共查扣吸食器3 個、分裝袋3 包、針筒8 支、磅秤1 個、 白色粉末1 包、藥袋1 個、醫療收據1 張、技術士證1 張、 滴管1 支等物,嗣經聯繫房東呂清游攜帶租約到場後,查悉 承租人為謝家鑫,實際居住人為陳玉產;本案因情況急迫未 及聲請核發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規定,依 檢察官之指揮逕行搜索已執行完畢,爰檢陳黃國洋警詢筆錄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光碟、扣押物照 片(存於上開光碟內)、房屋租賃契約書、房東呂清游警詢 筆錄等資料,依法陳報鈞院核備云云。
三、惟查,綜觀搜索人上開陳報意旨,並未釋明其執行之逕行搜 索,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規定之急迫性、必 要性之相當理由,且核諸其陳報意旨,黃國洋指述之毒品交 易事實已係於本件搜索3 日前之事,且僅有黃嫌片面指述, 涉嫌人亦僅查有綽號,是否已有相當之犯罪證據存在可資認 定有逕行搜索之必要、急迫性,顯非無疑。且按其陳報意旨 ,雖稱係依檢察官口頭指揮執行,惟其陳報審核資料,既無 公務電話記錄,亦無檢察官補發之指揮書可稽,是否屬實亦 無從考核;況按其陳報意旨,於執行逕行搜索時,既已發現 現場情狀於法可能未合,縱係依檢察官指揮續予執行,仍難 據以補正論以合法。是依上所述,本件搜索人於上揭時地就 受搜索人綽號「勝哥」之男子及上址處所執行之逕行搜索, 於法未合,不應准許,自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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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