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急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 搜 索人 戴敏郎
開聲請人因被搜索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 年
5 月18日傍晚5 時30分許起,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對黃
敏郎之車牌號碼00-000號重型機車執行逕行搜索,於執行後陳報
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之搜索撤銷。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中伍12時34分 查獲張凱詮持有大量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並由張凱詮供出伊 上游為戴敏郎且已約定於同日傍晚5 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 區仁義街便利商店交易甲基安非他命,遂由聲請人派員於該 處埋伏,而於該時地欄檢查獲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重型機 車之戴敏郎,因戴敏朗拒絕受檢,聲請人員警遂依刑事訴訟 法第131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該重型機車執行逕行搜索,而 搜得藏放機車置物箱內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毛重71.28 公克)後,戴敏郎坦承犯行,並帶同員警於同日時45分許抵 達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住處搜出其他海洛因、 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規定,陳報本院准許(本院收文日106 年5 月19日)。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 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 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前二項搜索 ,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 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 於五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按搜索係採令狀主義,應用搜索票,由法官審 查簽名核發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扣押。惟 因搜索處分具有急迫性、突襲性之本質,檢察官、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 情形,故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第131 條規定 逕行搜索、第131 條之1 規定同意搜索,乃無搜索票而得例 外搜索之,稱為無票搜索;而同法第131 條第1 項所定緊急 搜索,其目的在迅速拘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發現現行犯,
亦即得以逕行進入人民住宅或在其他處所搜索之對象,在於 「人」而非「物」,倘無搜索票,但以本條項所謂緊急搜索 方法逕行在民宅等處所搜索「物」,同屬違法搜索(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第5184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刑事訴訟法 第130 條之附帶搜索及第131 條第1 項之緊急搜索,係為因 應搜索本質上帶有急迫性、突襲性之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 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於實施拘捕行為之際,基於保 護執行人員人身安全,防止被逮捕人逃亡與湮滅罪證,在必 要與不可或缺之限度下所設令狀搜索之例外規定;其前提均 應以有合法拘捕或羈押行為之存在為必要,但前者(即第13 0 條)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物」(找物),因此對 於受搜索人所得「立即控制」之範圍及場所,包括所使用具 機動性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均得實施搜索,並於搜索過程 中就所發現之物予以扣押之處分;而後者(即第131 第1 項 條)之搜索則著重在「發現應受拘捕之人」(找人),其執 行方式應受拘捕目的之限制,除於搜索進行過程中意外發現 應扣押之物得予扣押外,不得從事逸出拘捕目的之搜索、扣 押行為,並應於拘捕目的達成後立即終止,但為防止執法人 員遭受被拘捕人之攻擊,防止其湮滅隨身證據,此際,自可 對該被拘捕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實施附帶搜索。就此拘捕之是否合法 、搜索與扣押程序有無合理之依據,則由法院為事後審查以 判斷所扣押之物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第296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以,依陳報人陳報意旨,本件陳報人係於新北市三重區仁 義街便利商店查獲被搜索人後,對被搜索人騎乘機車執行「 逕行搜索」,則陳報人逕行搜索之對象為「物」,顯非屬刑 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所容許之範圍對象(即對「人 」),自與該條項要件不符,是陳報人陳報之逕行搜索,既 與本條項要件不符,自難依本條規定予准許,自應予撤銷。 又本件陳報人之陳報雖經撤銷,惟本件依偵查報告所載之查 獲及搜索經過,本件陳報人所為搜索是否符合逮捕現行犯之 附帶搜索,則非屬本裁定認定之範圍,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