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596號
PCDM,106,審易,59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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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銘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銘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銘達受龍樓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下稱龍樓公司)僱用擔任送貨司機,並負責收取客戶貨 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 意,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至同年8 月1 日間,接續將所收 取如附表一所示貨款及附表二所示預付貨款侵占入己,扣除 費用新臺幣(下同)46020 元,金額共計179125元。二、案經龍樓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曾銘達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並經告訴人龍樓公司指述明確,且有被告書立之切結 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次按刑 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 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 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被告於任職龍樓公司期間,利用 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客戶支付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 ,予以侵占入己,時間密切接近,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 續而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 罪為已足。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復曾受國中教育,非無謀 生能力,其受僱擔任業務人員,本應謹慎自制,發揮所長, 自食其力,竟貪圖非份之財,利用業務上經手財務機會,將 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所肇損害甚鉅,違背誠信及職業道 德,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資為懲儆。




三、被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貨款,扣除費用共計179125元,其中 附表二編號1 部分,經龍樓公司與該客戶計算後,未再出貨 ,逕行退款19720 元,被告並已返還告訴人現金55000 元, 此據載明卷附切結書,餘款104405元為未據合法發還之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騏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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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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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 │金額(新臺幣)│收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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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張小姐│2920元 │105 年8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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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莊一品 │19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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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莊來樂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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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莊劉小姐│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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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莊莊記 │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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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莊來樂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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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莊可利亞│24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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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莊元氣 │26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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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莊元氣 │1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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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莊吳士傑│2404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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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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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 │金額(新臺幣)│收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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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來佳 │21500 元 │105 年7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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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家排骨 │23500 元 │105 年7 月19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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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滷味小菜 │2660元 │105 年7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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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口林家炒│8330元 │105 年7 月29日 │
│ │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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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口饕園 │3825元 │105 年7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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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林鵝莊 │12000 元 │105 年7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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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林雞腿 │25645 元 │105 年7 月16日至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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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泰山阿博師│6385元 │105 年7 月12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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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豐興 │8950元 │105 年7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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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振興 │20140 元 │105 年7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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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口豪口味│3590元 │105 年7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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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樹林原味炸│9000元 │105 年7 月8 日至26日│
│ │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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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龜山黃昏清│6790元 │105年7 月23日至28日 │
│ │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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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月伶 │10210 元 │105 年7 月22日至8 月│
│ │ │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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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洋工業 │20180 元 │105 年7 月2 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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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