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8號
PCDM,106,原附民,8,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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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穎凱
被   告 邱景旻
      李士廷(原名邱景昱)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7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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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