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號
TCHV,105,訴,19,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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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聶瑞瑩律師
複代理人   高肇成 
被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王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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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