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余大業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春
李世才律師
被上訴人 余智惠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上訴人 余美英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上訴人 余輝業
兼訴訟代理人 余美玉
被上訴人 余煥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就編號1、2繼承人余大業、余煥業部分,關於「分得附表一遺產內容」其中「編號19房屋應有部分1/2」,均應更正為「編號19房地應有部分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