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9號
CHDV,106,補,329,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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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358,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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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