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06年度,142號
TCHM,106,聲再,142,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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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4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路靜川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明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05年4月26日確定判決(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 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 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 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此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 六號解釋所指,原審辯護人未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者,法院 應依法先定期間命為補正者,不能同語(最高法院88年度台 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原確定判 決聲請再審,雖於再審聲請狀之「附件及證物明細」載明附 件1: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聲證1: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刑事判決。聲證2:臺灣高等 法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聲證3:內政 部警政署106年1月11日警署人字第1050179639號函。聲證4 :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偵破刑案獎金分配規定。聲證5: 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獎金分配要點。聲證6 :行政院99年3月3日院臺法院第0000000000號函。聲證7: 黃路靜川於105年12月15日與陸俊仁林清波劉晶琪之對 話錄音及譯文。
三、但該聲請狀後附之證據資料,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 100年9月19日中警和分偵字第100001313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0年8月1日中市警豐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 局100年6月28日中市警和分偵字第1000009228號刑事案件移 送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100年6月29日中市警和分 偵字第100000929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蘋果日報等件(均影



本)。並無聲證2之原判決繕本及聲證3至聲證6之相關函文 及獎金分配規定。按之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其聲 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四、至再審聲請人黃明璇未於再審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未合法律 程式,但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有違法 定程式,本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 聲請,自無庸就簽名、蓋章部分通知其補正,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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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