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1號
CHDV,106,補,29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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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蕭順圭(歿)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宏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前請求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3,239,791元【計算式:
  874平方公尺×26,226元(即106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
  1415×200(即欲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33,07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
  新台幣31,076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蕭順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由全體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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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