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0號
CHDV,106,補,28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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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黃靖翔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泉
法定代理人 邱聖芳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張庭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依被告
  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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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