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黃靖翔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泉
法定代理人 邱聖芳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張庭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依被告
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