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8號
CHDV,106,家簡,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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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蕭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原核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百薦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張宇雄張丞甫李玉雲洪樹盛洪鳳秋洪鳳珠
  洪吉祥洪正雄、陳敬、陳建成、馬林秀蘭、林秀琴、潘美
  麗、潘文芳蕭賢胡李真、李占春李春花江孟君、蕭
  品、蕭棋濃李秀枝李文結李丞永劉秋月劉寶秀
  劉昔蔡陳麗惠、陳永昌、陳麗玲、陳世仁蕭輔源蕭輔
  成、曾仁和吳賢謀吳麗媚黃夕晃蕭採麗陳董素珍
  、董素惠、蕭惠今、蕭靜美蕭義學蕭雅慧蕭義雄、張
  秀玉、蕭秀碧姚淑如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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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