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 告 蕭勇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原核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李百薦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二、被告張宇雄、張丞甫、李玉雲、洪樹盛、洪鳳秋、洪鳳珠、 洪吉祥、洪正雄、陳敬、陳建成、馬林秀蘭、林秀琴、潘美 麗、潘文芳、蕭賢、胡李真、李占春、李春花、江孟君、蕭 品、蕭棋濃、李秀枝、李文結、李丞永、劉秋月、劉寶秀、 劉昔、蔡陳麗惠、陳永昌、陳麗玲、陳世仁、蕭輔源、蕭輔 成、曾仁和、吳賢謀、吳麗媚、黃夕晃、蕭採麗、陳董素珍 、董素惠、蕭惠今、蕭靜美、蕭義學、蕭雅慧、蕭義雄、張 秀玉、蕭秀碧、姚淑如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靖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