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枝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
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枝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枝輝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