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 請 人 蘇美鈴聲 請 人 陳文玲聲 請 人 傅明山聲 請 人 劉生財聲 請 人 黃建綸聲 請 人 洪千懿聲 請 人 賴貞羚聲 請 人 蔡岳勳上列蘇美鈴、陳文玲、傅明山、劉生財、黃建綸、洪千懿、賴貞羚、蔡岳勳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珍宇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蘇美鈴等八人因與相對人駱世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蘇美鈴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 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駱世祥個人所有權部並含 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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