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9月14日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彥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3所示之 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4所示之罪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彥夫之請求聲請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6年9月14日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則附 表編號1至3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
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 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 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 ,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受刑人林彥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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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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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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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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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105.05.11~ │ 105.02.16 │105.06.18上午10時 │
│ │ 105.05.20 │ │30分許為警採尿前時│
│ │ │ │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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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2282號 │ 偵字第783號 │ 偵字第34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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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734│105年度豐簡字第489│
│實│ │ 1181號 │ 號 │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5.10.04 │ 105.07.14 │ 10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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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 院 │ │
│判├────┼─────────┼─────────┼─────────┤
│決│案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 │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豐簡字第489│
│ │ │ 1181號 │ 1807號 │ 號 │
│ ├────┼─────────┼─────────┼─────────┤
│ │判決確定│ 105.10.31 │ 105.12.19 │ 106.02.02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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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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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7084號 │字第2315號 │字第2758號 │
│ ├─────────┴─────────┴─────────┤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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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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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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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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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105.08.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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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20260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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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後│ │ 院 │ │ │
│事├────┼─────────┼─────────┼─────────┤
│實│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01│ │ │
│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6.08.0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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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定│ │ 院 │ │ │
│判├────┼─────────┼─────────┼─────────┤
│決│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01│ │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6.08.01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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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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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
│ │字第132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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