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承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謝承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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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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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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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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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4.01.13 │ 103.09.26 │ 103.10.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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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104年度毒偵字第106號 │ 104年度偵字第580號 │ 104年度偵字第5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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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80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733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73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04.28 │ 105.07.20 │ 105.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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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80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 │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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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4.05.14 │ 106.04.19 │ 106.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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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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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4執1321 │南投地檢106執1119 │南投地檢106執1119 │
│ │ │(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4年6月) │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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