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48號
CHDV,106,司促,434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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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陳柏寰
債 務 人 陳裕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付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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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