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59號
CHDV,106,司促,4259,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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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柯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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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