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98號
CHDV,106,司促,419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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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債 權 人 吉峰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禎
上列債權人吉峰安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亮工程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峰安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催討系爭債務所寄發之三次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亮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徐晏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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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峰安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