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玉金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78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