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55號
CHDV,106,司促,4155,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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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余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文仁於民國99年9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5,5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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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