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28號
CHDV,106,司促,412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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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楊韻榆即楊錦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爲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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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