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04號
CHDV,106,司促,4104,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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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林文彬
債 務 人 林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文彬前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又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9筆,共計新臺幣411,55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文彬自民國106
    年1月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11,554元
    及自民國10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又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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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