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炫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珍即振洲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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