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57號
CHDV,106,司促,4057,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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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陳清靜
上列債權人陳清靜因與債務人陳佳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清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支票影本2張所示:
  (一)支票票號:FA0000000,其背面所載之領款人為祥蕙有
    限公司,而非陳清靜,是請具狀釋明取得該支票之過程
    和原因?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支票票號:FA0000000,其背面未載領款人,僅載提示
    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是請提出該存款帳號為
    債權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佳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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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