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75號
TCHM,106,聲,1675,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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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國修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國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國修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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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