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70號
CHDV,106,司促,3970,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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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芷羚即張巧莉即張麗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肆仟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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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